2005年12月1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我市认真履行《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的职责,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的工作方针,发挥政府部门作用,行使执法职能,协调各方力量,不断强化各种措施,着力解决妇女突出问题,严厉打击侵犯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促进全社会共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形成了“党委重视,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通力合作”的妇女权益保障新格局。现将我市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情况
(一)工作成效
1.加强领导,积极推动保护妇女权益政策法规的落实。
一是以健全的工作机制夯实实施基础。我市先后制定发布《南宁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南宁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将妇女发展纳入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妇女发展与社会发展同步。核定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制2名,配齐人员,并在12县(区)层层建立妇儿工委办公室;每年组织召开2次以上妇儿工委成员单位会议和议事研讨会,定期听取成员单位汇报“两个规划”实施情况,研究解决妇女儿童重点难点问题;成立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监测评估领导小组,采取自查、交叉检查、重点检查的方式,对各成员单位实施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及时督促成员单位进行整改,切实解决妇女工作问题。
二是以规范性政策文件保障法律实施。我市印发了《关于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关于解决我市进城务工就业义务教育段非起始年级农民子女就读问题的通知》、《南宁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关于给予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通知》、《关于做好2008年全市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孕产期全程跟踪管理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南宁市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系列文件,为实现妇女的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人身等权益提供政策保障。
三是以“六个纳入”强化政府行为。我市始终把妇女工作作为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来抓紧抓好,坚持把妇女发展目标任务纳入南宁市经济社会“十一五”发展规划,纳入每年政府工作报告,纳入每年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每年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目标,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党委政府定期听取妇联汇报工作,在制定涉及妇女民生的决策时事先征求妇联意见,切实反映妇女需求,体现妇女意志。
四是以为民办实事项目促进指标落实。在2006-2010年的为民办实事项目中,我市先后把实施孕产妇救助工程、为农村新婚夫妇免费进行地中海贫血筛查、实施百万农民素质提高培训工程、实施农村人口饮水安全解困工程、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设等重点难点指标列入其中,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督查,并不断加大政府投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指标实施。2006-2009年市本级财政共投入孕产妇救助工程280多万元、农村新婚夫妇地贫筛查920万元、百万农民素质提高培训工程600万元、农村饮水工程28571.79万元,2009年投入新婚夫妇免费婚检450万元。
2.加大宣传,努力优化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社会舆论环境。
一是市领导高度重视,强化责任主体意识。市领导带头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社会性别意识,今年为纪念“三八”妇女节100周年,市委书记车荣福在《南宁日报》专版发表了重要讲话;市委每年坚持将社会性别意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市委党校处级女领导干部、科级优秀女干部、妇联干部等主体培训班授课内容,强化责任主体意识。
二是结合“五五”普法,提高宣传实效。我市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列入“五五”普法规划,同宣传宪法、婚姻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等相关的法律相结合,同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相结合,同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相结合,开展系统的普法学习,使全社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了解更深入更全面。
三是以节假日为契机,开展集中宣传。利用每年的“三八”妇女节、母亲节、“11.25”国际反家暴日和“12.4”法制宣传日等有利时机,发动群众积极参加“百万妇女学法律”、妇女维权周等活动,通过发放宣传图片、赠送法律读本、举办专场晚会等形式进行宣传,提高《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社会知晓率。
四是面向基层,抓好社会宣传。组织巾帼志愿者、法律专业人士送法下乡,为基层提供法律服务;深入学校、企业、社区、农村、家庭举办《妇女权益保障法》专题讲座,组织妇女群众参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在妇女网开辟学法专栏,帮助妇女群众提高法律素质,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开办进城务工妇女培训学校、流动妇女平安之家,为宣传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搭建平台,创建载体。五是借助媒体,扩大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的优势,通过纪实采访、案例分析、专家点评等形式宣传妇女法律法规,强化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意识,推动市民关注女性卫生健康、就业福利、婚姻家庭等问题,营造《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2006-2009年,共组织宣传592场(次),发放宣传资料43万份,出板报974版,挂横额标语2550条(幅)。
3.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推动妇女各项权益基本得到保障。
一是重视妇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妇女参政议政状况显著改善。我市高度重视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把培养选拔女干部的目标纳入《南宁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把对女干部的培训纳入南宁市“干部教育十二大工程”,每年将处级女领导干部、科级优秀女干部、妇联干部三个层次的主体培训班列入重点培训计划,落实专项培训经费,有计划选送女干部到清华、北大、浙大等高等学院深造和到沿海发达地区学习培训、挂职锻炼,通过公开选拔、换岗交流、源头培养、备用结合等途径,促进女干部成长成才。据统计,本届(2006年换届)市级人大代表中女代表141人,占28.54%;市政协委员中女委员149人,占30.66%。全市本届县(区)人大女代表498人,占26.7%;本届县(区)政协女委员629人,占27.64%。2005年以来,我市共录用女公务员822人,占录取人数的38.2%。截至目前,全市有女性公务员4727人,占全市公务员总量的23.6%,其中,厅级女干部6人,占同级职务的19.35%;正处级女干部47人,占同级职务的18%;副处级女干部158人,占同级职务的15.9%。市、县两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家领导班子女干部配备率均达到100%,其中,有3名女干部担任了县(区)政府正职,4名女干部担任县(区)人大政协正职。在基层政权组织中,我市农村村民委员会委员中有女性1025人,占总数的24%;村党支部成员中有女性792人,占总数的19%;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中有女性675人,占委员总数的53%;社区党支部成员中有女性501人,占成员总数的45%。全市1507个农村社区(含村改社区)和184个城市社区中均配备了1名以上女干部。
二是加强女童和妇女群众的教育培训,女性受教育程度显著提高。我市积极创造条件,在保证适龄义务教育的基础上,注重拓宽广大妇女接受教育的途径,有计划地组织下岗再就业培训、推广实用农业技术,使妇女掌握参加经济建设的技术和本领。2008、2009年,全市小学学龄女童净入学率分别为99.62%、99.90%,初中女生毛入学率分别为113.33%、115.03%。2006年以来,全市妇联系统举办各类妇女实用技术、技能培训1236期,培训妇女20万人次,通过培训,全市妇女科技示范基地已发展到117个,建立以妇女为主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协会)151个。市农业局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引导性培训、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等培训,2009年政府投入300万元资金作为农民培训经费,派出专家、农技人员深入村屯开展实用技术培训4740期,共培训50.36万人,其中培训农村妇女25.93万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注重技能水平提升引导妇女创业就业,2005年以来,共组织创业培训13589人,其中妇女7068人;2009年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返乡农民工培训,培训农村妇女 5.05万人,占培训人数的62.5%。
三是强化妇女创业就业指导,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进一步落实。我市重视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紧紧抓住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加快推进,北部湾经济区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等有利时机,通过实施“工业强市”、“商贸活市”、“城建美市”等系列工程,努力指导妇女创业就业。2005-2009年,举办了400多场专场招聘会,全市新增就业岗位31.4万个,其中帮助妇女就业14.8万人。在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我市妇女从业人数仍然保持稳中有升,妇女在城镇从业人数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中所占比例分别从2005年的45.4%、45.9%上升至2009年的47.1%、48.1%。积极做好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2009年组织开展了119场服务大学生就业的专场招聘会。在事业单位组织考核就业的364名高校毕业生中,女性毕业生为250名,占68%。2009年全市录用女大学生村官22名,占总数的46.8%,录用女选调生34名,占总数的59.6%。去年,全市12269名2009届高校毕业生办理报到落户、就业等手续,落实就业10866人,就业率为88.56%,其中,女大学生就业占同期就业毕业生总数的55.16%。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155.78万人次,其中女职工64.87万人次,占总人数的41.6%;督促用人单位12087户次签订了集体合同,涉及职工人数98.3万人次,其中女职工41.28万人次,占总人数的41.9%,全市累计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10122个。妇女享受社会保险逐年增加,2005年全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21.02万人,2009年上升为 33.72万人。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559254人,其中女性276177人,占参保总数49.38%;我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有190336人,其中女性119817人,占总人数62.95%。
四是关注“出嫁女”问题,保护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我市高度重视“出嫁女”问题,积极探索解决之道。起草《南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完善保护农村妇女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益的法规体系。2007年9月,重新调整充实市“出嫁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商讨解决“出嫁女”问题的对策,并联合多个部门和单位起草了《南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改稿)》,目前,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对《南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草拟《南宁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从制度上保护农村妇女权益。妥善处理“出嫁女”部分诉求,切实解决“出嫁女”生产、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五是加大打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案件力度,妇女的人身权利进一步得到维护。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坚持管、防、治、建多管齐下,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2009年,破获拐卖妇女案件4起,解救被拐妇女6人,抓获犯罪嫌疑人32人;在7-9月开展的打击组织、强迫卖淫犯罪活动专项行动中,检查桑拿按摩、娱乐场所、旅馆等治安场所817家,查破组织妇女卖淫案件14起,打掉团伙1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48人,解救受害妇女10人;处理家庭暴力案件16047件。
(二)存在问题
虽然我市在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在工作中还是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是:
1.法律仍然不能全面保障妇女合法权益。随着社会的发展,广大妇女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中,特别是在政治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利、文化教育、人身安全和婚姻家庭等方面遇到很多新问题,立法上的不完善越来越突出,导致法律实施的困难。例如对家庭暴力问题,法律界存在界定难以及没有对家庭暴力行为处罚的措施等问题,致使家暴日逐严重。同时,还存在一些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妇女群众或妇女组织反映的问题不够重视,不及时处理,受害妇女取证难、保护难、侵权人追究难的现象。
2.妇女对自我的保护意识还需增强,要勇敢地维护自身权利。尤其是农村妇女在受到歧视、虐待、残害、暴力时对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还没有清醒的理性认识,多以“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一再辱让,造成维权的困难。
3.女性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被侵害现象尚未杜绝。一是妇女“四期保护”执行不到位。有的用人单位在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将其辞退,或降低工资,甚至不给工资。二是妇女劳动权益被侵害现象仍然存在。一些企业尤其是非公经济组织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中延长劳动时间,为了降低企业成本不为女职工购买社会保险。
4.农村妇女财产权益受侵害问题需进一步解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土地增值,“出嫁女”及其子女被村组剥夺依法享有权利的现象在一些城区有增加现象,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权益被侵犯问题有待采取措施、加大力度解决。
(三)整改措施
2010年3月22日,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李建国为组长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到南宁市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并就执法检查中南宁市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具体要求。我市高度重视,围绕全国人大执法检查要求,突出重点难点,加大执法力度,努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1.发挥党政主导作用,突出重点难点,着力解决农村“出嫁女”问题。
“出嫁女”问题是我市农村妇女权益受侵害的突出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老大难问题。为切实解决“出嫁女”及其子女、配偶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历史遗留问题,我市开展了深入的调查研究,主要采取了四个方面措施:
一是高度重视,推动地方立法。我市一方面高度重视“出嫁女”问题,把它列为全市11类突出的不稳定问题之一,成立“出嫁女”专项工作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负责包案,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农业局局长作为具体执行部门责任人,纳入全市领导干部年终工作实绩考核、行政效能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终考评内容,推动维稳责任落实。另一方面,多次组织专家学者对《南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改稿)》进行论证和修改,及时主动向社会发布修改稿广泛征询民众意见,现《条例》已进入市人大第四轮审议修改过程中,相关专家学者正结合广大农村妇女意见对有关细节进行修改完善,力求《条例》出台时准确客观,既兼顾各方利益又合情合法,能为切实有效解决本市“出嫁女”问题发挥积极作用。
二是科学决策,统筹推进实施。在地方立法尚未出台前,我市又组成专门工作组,深入基层广泛调研,形成解决“出嫁女”问题的指导性意见,并制定《关于开展“出嫁女”问题调处攻坚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利用半年时间在2010年底前全市解决60%以上“出嫁女”问题的目标任务,提出了详实具体的工作步骤和解决措施,制定了奖惩并举的责任制度,市政委法还专门召开了县(区)委书记会议,明确目标责任,强化组织领导,要求县(区)一把手亲自挂帅推动解决“出嫁女”问题。市委也多次召开市委常委扩大会,统大局,指方向,专题研究部署工作,及时讨论研究《意见》、《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并把“出嫁女”较为突出、经济基础较好的兴宁区作为试点,采取“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有序推进”的工作策略,推动解决“出嫁女”问题。
三是加大宣传,消除维权障碍。全市各相关单位加大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以及南宁市有关户口政策宣传教育的力度,各县(区)把自觉执行法律法规的内容纳入农村干部年度考核制度之中,激励基层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努力消除宗族思想和歧视妇女的现象。同时,积极开展规范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的专项行动,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事项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并实行村规民约备案审查制,要求各村在制定、修改村规民约时须报乡镇(街道),以确保村民自治行为合法规范。
四是开拓创新,探索有效途径。各县(区)积极探索,大胆突破,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解决辖区内“出嫁女”问题。如经开区坚持以情感人、以理服众原则,从加强基层走访、调研活动和法律法规宣传着手,仅用5个月时间就妥善解决了辖区内184名“出嫁女”问题。高新区管委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加强与辖区法院沟通协调,确立了“政府行政处理与行政诉讼并行”的处理原则,大胆地提出了妥善调处“出嫁女”问题“三步走”的方案,即“街道办出面干预——向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这个处理模式,高新区已成功地帮助多名“出嫁女”追回自谋职业安置补助费。此外,部分县(区)还通过层层建立“出嫁女”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逐步健全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工作绩效考核和奖励制度、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等行之有效的行政办法,综合整合执法、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调解、社会保障、民政救助等手段,多管齐下地解决农村出嫁女问题。
2.发挥妇联组织优势,探索维权新举措,拓展维权新路径。
为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市妇联坚持以妇女儿童为本,在全市法、检、公、司等部门开展了“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新方法,努力建立新时期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新机制。
一是试点先行层层推进。坚持“试点先行,以点带面,以点促面”工作思路,在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成立了广西第一个妇女儿童维权岗,该妇女儿童维权岗以司法审判为主要阵地,坚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原则,为妇女儿童提供维权“绿色通道”,在总结其成功经验及良好的社会效果后,市妇联采取行业突破、整体推进的方式,先后在全市法、检、公、司等部门推广创建“妇女儿童维权岗”。目前,全市共有 18个单位、部门获“妇女儿童维权岗”称号,其中,法院系统9个,检察系统3个,公安系统1个,司法系统5个。
二是建立制度完善机制。制定下发了《南宁市“妇女儿童维权岗”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六个一”机制,即:建立健全一个组织机构、一套工作制度(公开承诺制度、联络员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值班制度、定期汇报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等)、一名专业咨询工作人员、一个维权热线电话、一个维权信箱和一张维权联系卡,明确规定创建单位必须通过开辟妇女儿童维权绿色通道、受理妇女儿童信访投诉、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打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济等便捷措施,将确保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在创岗单位中,市妇联先后开展百场“以案说法”法律知识讲座和百场“我参与、我懂法、我平安”法律知识竞答“双百”活动、“进社区、进村屯,送法律、送服务”“两进两送”活动和“服务妇女惠民生,岗位维权展风采”等主题实践活动,将维权岗创建活动与履行本单位、本部门职责相结合,将妇女儿童维权与做好本职工作相结合,积极为广大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婚姻调适、心理疏导、创业就业政策咨询等服务,切实为妇女儿童谋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四是推动个案维权力度。充分发挥妇女儿童维权岗行业优势,加大对个案维权的处理力度,竭诚为妇女儿童解难事、办实事,先后成功协调残联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权岗解决信访人覃女士残疾保障、离婚诉讼等问题,联系市法律援助中心维权岗为进城务工妇女周女士提供法律援助等等,以维权岗高效的服务切实维护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截止目前,全市妇女儿童维权岗接待妇女儿童信访投诉2986人次,受理涉及妇女儿童案件3850件,司法救济、法律援助358件,减免缓诉讼费用50多万元,开展妇女法制宣传活动116次。
二、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法律体系,构建有效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框架。在立法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对侵害妇女的行为有较为明确的界定,增加法律责任内容,明确责任部门的分工和执法责任,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伸张。
(二)加大宣传力度,着实增强广大群众和责任主体的妇女权益保障意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互相配合,以这次执法检查为契机,掀起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工作新高潮。要加大对基层农村、厂矿企业、学校、社区,特别是加强对妇女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正确婚姻观念、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增强妇女的维权意识。要加强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等责任主体宣传,使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明确各自在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中的职责,提高依法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的自觉性。
(三)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不断完善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采取积极措施,优化妇女就业环境,规范用工制度,为妇女提供多方位、多层次、经常性的岗位推荐、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就业优惠等服务,促进妇女广泛就业。同时,要加大监察力度,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劳动用工的检查,督促企业禁止辞退怀孕女职工,落实“四期”保护规定,改善工作条件和休息条件,减少职业危害,依法查处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案件。发挥妇联优势,加强维权机构的建立,健全妇女信访接待和处理制度,开展法律咨询及代理工作,为妇女排忧解难。司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重点解决当前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问题。探索建立维护妇女人身和婚姻家庭权益的长效机制,通过多种途径不断提高妇女的政治权利和参政议政能力,在制定政策时,注意听取妇女的建议和要求,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立法工作力度,适应形势需要满足妇女需求。一是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妇联相应的维护妇女权益的权力,对有关部门不履职、不作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监督纠正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尽快修改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结合广西实际,凸显地方特色,使之更符合广西广大妇女的实际需要。二是建议国家立法机关进一步修改《村民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科学界定,为解决“出嫁女”身份问题和法院受理“出嫁女”案件提供具体的依据,同时,建议赋予政府监督、纠正村民自治组织违法行为的权利。三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在全国统一受理“出嫁女”纠纷案件,通过司法救济途径,维护农村妇女权益。四是尽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预防、制止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并引入问责制,对公安、司法机关以及有法定义务的单位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行为进行查处,确定行政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妇女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妇女发展水平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市将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维护妇女权益,关心妇女疾苦,依法打击侵害妇女的行为,积极为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创造条件,推动我市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南宁市妇女联合会
201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