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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妇联 市农业局 市民政局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农村出嫁女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28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妇联、农业局、民政局《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农村出嫁女合法权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请各城区、有关单位根据《意见》要求,结合本城区、单位实际,制定出解决“出嫁女”问题的具体实施办法,切实维护我市“出嫁女”的合法权益。
二OO三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农村出嫁女合法权益的意见
南宁市妇女联合会  南宁市农业局   南宁市民政局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市城市经济发展,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迅速,农民群众从中得到实惠。但是,由于一些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目前我市农村部分“出嫁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01]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维护“出嫁女”的合法权益。农村在进行集体经济分配、划分责任田(地)、宅基地等时,不得损害“出嫁女”的合法权益。
  二、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以来分有承包责任田(地)(含第三产业用地)并履行各种义务的“出嫁女”及其子女住在原村并与村民一样履行义务的,均享受村民应有的待遇。
  三、“出嫁女”及其子女的户口仍在原村,但居住地不在原村,又没有履行村民义务的,其待遇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四、农村中的纯女户,允许其女婿到女家落户,落户后履行村民义务的,上门女婿及其子女享受村民应有的待遇。
  五、离婚或丧偶后的“出嫁女”及其子女,凡在居住地与村民一样履行义务的,享受村民应有待遇。
  六、家行农村股份合作制的村组,在制定股份合作制章程时,应明确“出嫁女”及其子女享受应有的待遇。股份合作制章程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七、凡“出嫁女”与本村签订协议,采取一次性经济补偿解决分配待遇问题的,仍按原协议执行。
  八、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要依法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做好审查工作。
  九、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解决“出嫁女”问题的责任,对于因“出嫁女”权益问题产生的纠纷,要积极进行调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处理。当事人如对处理不服,可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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