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南宁市妇联坚持以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为己任,为增强广大妇女儿童法律意识,近期,南宁市妇联公布了一批妇女儿童维权案例,通过剖析案例背后的知识,总结提炼妇女维权工作实践技巧,向妇女儿童提供相应的解决措施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便于广大妇女学习领会,以有效提高妇女群众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南宁市妇女儿童维权典型案件,一起在反思中前行。
案例十四:拖住的婚姻毁了谁的幸福?
【案情简介:本案例由隆安县妇联提供】
王某与丈夫刘某念大学开始交往,毕业后两人便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但在婚后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王某性格孤僻,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冷战,以至于刘某移情别恋,最终矛盾激化。2015年11月,刘某以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因王某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2016年8月,刘某以夫妻感情没有任何改善,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过调解发现双方已经没有感情,对对方只有恨没有爱,妻子王某不同意离婚是为了拖住对方。法院通过找王某的家人做思想工作,又找到两人的好同学从中劝说、开导,促使双方相互理解、包容,最终妻子王某才同意离婚,刘某也主动把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大部分补偿给王某,双方达成协议离婚。
【调解思路:广西社会心理学会心理咨询师刘晓颖】
刘某与王某为大学同学,文化水平较高,有稳定的工作,有一定感情基础。但由于王某个性原因,双方难以融合,对于王某而言,离婚是一件难过的事情,但从中也认识到自己身上的不足:比如个性孤僻,不够宽容;与前夫常年战争,造成前夫移情别恋等。
因此,在往后的时光,王某加强自身修养,让自己变得开朗、乐观、宽容。必要时也可请心理咨询师介入,通过心理咨询和王某自身努力,改变个性,完善人格,为自己变成一位更美好的人而努力。
【法官释法:隆安县法院法官】
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却无和好可能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刘某与王某在婚后因性格不合,未建立起良好稳定的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如双方继续共同生活,矛盾可能会进一步加深,所以主审法官通过调解、化解矛盾,让双方好聚好散。
(南宁市妇女联合会 551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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