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南宁市妇联坚持以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为己任,为增强广大妇女儿童法律意识,近期,南宁市妇联公布了一批妇女儿童维权案例,通过剖析案例背后的知识,总结提炼妇女维权工作实践技巧,向妇女儿童提供相应的解决措施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便于广大妇女学习领会,以有效提高妇女群众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南宁市妇女儿童维权典型案件,一起在反思中前行。
案例十一
▼
子女姓氏争议
【案情简介】
潘某(女)和农某(男)恋爱同居后,共育一子农丙,双方并未登记结婚。后两人因种种原因,又各自与其他人结婚生子。农丙由潘某抚养,但户口却登记在农某的户籍下。因双方就农丙的抚养问题并未达成一致:农某不支付农丙的抚养费,也不同意将农丙的户口迁至潘某的户籍下,影响孩子的读书问题。
潘某将农某诉至法院,要求农丙由潘某抚养,抚养费由潘某和农某共同承担。农某同意支付农丙的抚养费,但要求潘某承诺不能更改农丙的姓名。经横县法院多次调解,最终被告同意男孩农丙由原告潘某继续抚养,并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300元,但有一个附加条件就是原告潘某不能更改小孩的姓名。
【矛盾焦点】
双方离婚时对子女的姓氏存在争议。
【律师说法】
继夫妻共同财产,小孩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等问题后,离婚后小孩的姓名权问题也成为离婚案件中的常见问题。本案双方对小孩的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分歧不大,但是被告要求在调解书上注明原告不能更改小孩的姓名才同意小孩由原告抚养并支付抚养费。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过父母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协商一致。
公安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因此,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亦不能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在主办法官进行一番释法后,被告了解了自己享用的救济途径,免去其后顾之忧,致使案件顺利得以调解。
(南宁市妇联 5511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