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南宁市妇联坚持以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为己任,为增强广大妇女儿童法律意识,近期,南宁市妇联公布了一批妇女儿童维权案例,通过剖析案例背后的知识,总结提炼妇女维权工作实践技巧,向妇女儿童提供相应的解决措施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便于广大妇女学习领会,以有效提高妇女群众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南宁市妇女儿童维权典型案件,一起在反思中前行。
案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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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抚养费纠纷
【案情简介 本案例由武鸣县妇联提供】
熊女士和农先生在外打工认识,两人同居后于2010年生了一个女儿。因种种原因双方没有结婚,后熊女士把非婚女儿带回老家给母亲照顾,自己再外出打工。后熊女士与现任丈夫结婚,并生育了一个儿子。因家庭发生变故,生活非常困难,熊女士来到了妇联要求前男友农先生支付非婚生女儿的抚养费。妇联工作人员联系了农先生,经过沟通交流后了解到,农先生之所以不愿意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是因为熊女士不让其看望女儿,也从未告知他女儿的近况。
经过妇联的调解,两人达成协议:农先生按期支付非婚生女儿的抚养费,熊女士不定期把女儿的近况和照片发给农先生。
【调解思路:广西绿荫妇女咨询中心心理咨询师丁萃】
该案例表面上是未婚生女抚养费的问题,但追根溯源,熊女士的婚恋态度有值得深究的地方。首先,熊女士和农先生未婚生女,这个孩子自降生就没有一个完整的家,出生后又由外婆抚养,孩子成长过程没有父母的陪伴,这会对她身心健康成长有极大影响,很难想象她成人后自己的婚姻生活是否会走她妈妈的老路。熊女士应从该事件中吸取经验教训,对儿女的陪伴是做父母的必修课程,农先生也应承担作为父亲的责任,不但定期给抚养费,还应该多多陪伴女儿,这对女儿的身心成长有很大帮助。
【律师说法:桂三力律师事务所李欣霞】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本案中,熊女士作为女儿的法定监护人,有权代女儿要求其父亲熊先生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熊先生作为女儿的生父,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是法定义务。
另外,《婚姻法》第38条就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权利。熊先生作为女儿的亲生父亲有探视女儿的权利,如果农女士拒绝让熊先生探视女儿,熊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农女士配合。
(南宁市妇联 551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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