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南宁市妇联坚持以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为己任,为增强广大妇女儿童法律意识,近期,南宁市妇联公布了一批妇女儿童维权案例,通过剖析案例背后的知识,总结提炼妇女维权工作实践技巧,向妇女儿童提供相应的解决措施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便于广大妇女学习领会,以有效提高妇女群众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南宁市妇女儿童维权典型案件,一起在反思中前行。
案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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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抚养义务可继承遗产吗
【案情简介 本案例由横县妇联提供】
何某(男)与谢某(女)原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12月登记离婚,婚后两人的女儿何某某由谢某抚养,何某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的某人民检察院商品房所有权归女儿何某某所有。
2011年,何某某被医院诊断患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慢性型,需住院治疗。2012年,某人民检察院集资建造宿舍楼,因何某某在此人民检察院有父母所赠与的一套房子,因此分得一套回建房名额,但需交清建房款130485元,谢某已在规定期限内将该笔款项交清。2015年10月,何某某因病死亡,并没有对该房产的分割立具遗嘱,该房屋现出资装修和居住均是谢某。在何某某生病至死亡期间,所有的费用都是谢某支付,何某未支付抚养费和医疗费等。何某某年满十八岁后仍在校读书,何某也没有继续支付何某某的抚养费,因此法院判决何某提出继承何某某名下位于某人民检察院的房产无效,该房产由谢某继承。
【法官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人民检察院在新院址对原宿舍楼进行集资回建,谢某对何某某名额下的房产筹建进行出资,自建成后,谢某和何某某即在事实上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虽然该房产于2014年以何某某的名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自从该房产建成及登记在何某某名下之后,谢某便对该房屋出资进行装修,且谢某一直和何某某共同居住,由谢某抚养何某某,谢某在事实上并没有将房产交付给何某某,仅根据房地产登记在何某某名下的行为,不能推断出出资人即谢某已把房产赠与何某某的意思表示。因此,该房产为谢某与何某某共同所有,谢某与何某某对房产享有均等份额。
在庭审中何某当庭承认其并没有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且何某某从16岁开始患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慢性型,需要住院、服药治疗,更是需要大量的费用,何某某年满十八周岁之后,仍在校就读,根据规定,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但作为父亲,在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情况下,没有支付抚养费、医疗费,谢某和何某某从未向何某要求追加抚养费,也没有向法院申请追加抚养费,亦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抚养费,表明她们均已对其失望至极,但并不代表法定义务已经免除。法院认为,原告何某并没有对何某某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抚养义务,其作为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后法院判决何某某名下位于某人民检察院的房产全部由谢某继承。
(南宁市妇联 551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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