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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先锋丨妇女儿童维权典型案例集(八)

发布日期:2017-04-14
 

  

 

  导语

  南宁市妇联坚持以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为己任,为增强广大妇女儿童法律意识,近期,南宁市妇联公布了一批妇女儿童维权案例,通过剖析案例背后的知识,总结提炼妇女维权工作实践技巧,向妇女儿童提供相应的解决措施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便于广大妇女学习领会,以有效提高妇女群众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南宁市妇女儿童维权典型案件,一起在反思中前行。

  案例八

  不知情签署遗产协议合法吗

  【案情简介 本案例由国海律师事务所樊堂鑫律师提供】

  李某和妻子共生育两儿一女,李某的妻子早年已去世,李某的儿子李某某因病于2013年去世,留下遗产百万余元。因李某年老体弱,李某某的妻子黄某(李某的儿媳妇)为独揽所有的遗产,以借机看望李某为名,劝李某放弃继承李某某遗产的权利,并将事先拟好的《我的决定》(内容为黄某愿意给李某10万元养老,李某放弃继承儿子李某某遗产,遗产由李某某的女儿及黄某继承)给李某签字,并当场将3000元作为前期养老金给李某。后李某的二儿子及女儿认为李某签字并非真实意愿,是受胁迫所签的,将黄某及其女儿告上了法庭。

  法院通过调查认为,李某签署的《我的决定》并非其真实意愿,虽是亲笔签名,但是李某并不知晓里面的内容,从其日后的表述中也的确得知李某从未表示放弃继承的权利。李某年老多病,并不识字,黄某让其签字时并未告知其内容,属于隐瞒事实,李某的意思表述与《我的决定》一书相互矛盾,该放弃继承的文书并不发生法律效力,李某有权按法定继承来继承其大儿子李某某的遗产,并得到法院的支持。

  【调解思路:社会心理学会心理咨询师 唐云】

  建议由法官、律师、民事调解员,当事人双方及家庭中有威望双方认可的长辈参与调解。首先从法律上说明《我的决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解释有关遗产继承的法律条文。其次是充分了解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及矛盾,存在哪些问题,进行情绪疏导,唤起当事人对亲情的感受,回忆曾经在一起的美好时光,缓和家庭矛盾,达到调解成功的目的。

  【律师说法:国海律师事务所樊堂鑫、桂三力律师事务所李欣霞】

  本案中,法院认定《我的决定》并非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否认了其效力,是有理有据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但是前提是放弃继承必须是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中,很显然放弃继承不是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司法解释还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了解到李某对于《我的决定》内容并不知情,也不识字,该文书不能作为李某的真实意思,因此无法认定李某已经放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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