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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先锋丨妇女儿童维权典型案例集(一)

发布日期:2017-04-05
 

  

 

  导 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3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升广大妇女法治意识和维权能力,南宁市反家暴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开展了宣传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系列活动,先后出台了反家暴联动机制、改革家暴案件审判机制、社区反家暴网格化管理、反家暴告诫制度等,形成具有南宁市特色的反家暴工作机制,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有效保护,促进和谐家庭关系的建立。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南宁市反家暴联动机制领导小组联合处置的家庭暴力案件,一起反思中前行。

   

  案例一:王某因家暴受警告处罚案

  

  【案情简介】

  凌女士与丈夫王某婚后育有一子,王某嗜酒成性,只要王某醉酒回家,便对凌女士大打出手。凌女士曾被王某殴打,导致尾椎严重受损。因凌女士家人在外地,住院期间只能依靠王某照顾,凌女士并没有报警。事后王某再次殴打凌女士,忍无可忍的凌女士坚决要求离婚,王某同意离婚,两方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上明确约定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归凌女士所有。之后凌女士并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离婚后不到一年,因王某多次祈求,凌女士与王某复婚。复婚后好日子并没有持续多久,王某又开始殴打辱骂。新年的第一天,王某醉酒对妻子儿子进行殴打,凌女士拨打了110报警,警察及时出警并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调处,经审讯警察发现,王某长期对家庭成员进行辱骂及殴打,王某甚至在派出所当面对对凌女士进行殴打,值班民警及时制止并当场对王某进行训诫,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王某处以警告,向王某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指导凌女士到妇联寻求法律帮助。

  在市妇联指导下,凌女士收集相关家暴证据并向辖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凌女士的申请,主办法官在审核了凌女士提供的报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妇联来访记录等证明后发现,确实存在家暴行为,遂同意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禁止王某殴打、威胁凌女士及其亲属;禁止王某骚扰、跟踪凌女士及其亲属。

  面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强大威力,王某果然不再随便打骂凌某和其他家人,以自己实际行动体贴爱护王某,并反省自己的过错,向凌女士道歉,并保证再不使用家暴。

   

  【南宁市妇联支招】

  什么家庭暴力告诫制度?

  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违法行为而做出的一种书面行政指导行为。

  2017116日,由南宁市政委法牵头公检法司、妇联教育卫生等11个部门签署的《南宁市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据此指导意见,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后,立即出警制止家暴,固定家暴证据、协助家害人就医,并根据相关事实、证据等,自报警之日起5日内向加害人送达《家庭暴力告诫书》。

  《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家庭暴力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在该刑事案件发生之前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情节。通过告诫制度的实施,最大限度的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最大限度的促使反家暴职能部门积极履职,最大限度的防止家庭矛盾激化升级。

   

  【律师说法:国海所苏律师】

  复婚是否影响原来离婚协议的效力?

  复婚不影响原来离婚协议的效力。对于以前离婚时协议归各自的财产,在后一次结婚并再婚时,已经变成婚前个人财产。因此,凌女士与王某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依然有效,王某提出再次划分凌女士的房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在双方协议离婚不成的情况下,凌女士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离婚。因王某存在家暴的情形,凌女士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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